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二十三条有效提出地名有偿冠名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民政部门提供地名有偿冠名申请书和拟冠名地名分析报告、合法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民政部门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参与地名有偿冠名的拍卖、招标或协议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