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二十二条有效地名有偿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二十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有偿冠名的地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