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水库、广场、公园、旅游度假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新建的居民区、非自建自用的大型建筑物可以实行有偿冠名。但对群众认同感强,反映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的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