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有偿冠名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拟定地名有偿冠名项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