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地名的有偿冠名,是指人民政府根据企业申请,用体现企业的名称或用商标、品牌作专名命名地名,并向申请人收取地名冠名费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