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