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对各民族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自治县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密切联系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