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教育各民族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