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共处,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提倡文明的生活习惯,移风易俗,根据少数民族的意愿,逐步推进殡葬改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