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第六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与上级国家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干部交流制度。自治机关重视对干部和职工的培训,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有计划地选送壮族、瑶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各级各类院校学习进修,提高干部职工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