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以增进民族和睦,密切民族关系。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自治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壮族、瑶族语言或者连山方言。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