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逐步扩大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在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办好教学点。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