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合作办学。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