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合作办学。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