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合理开采、有序开采。禁止无证开采、以探代采、无证经营和乱挖滥采等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由自治县自主安排,用于矿产资源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