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荒废土地。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由自治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依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农户土地经营权有偿流转。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