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林业生产基地,重点抓好速生丰产用材林、松脂林、茶竹林、果树林和药材林等生产基地的建设。自治机关筹集专项资金,发展林业生产。自治机关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