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坚持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鼓励和组织植树造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