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制定林业长远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自治机关因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生态平衡、环境保护政策而影响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生态公益补偿。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