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实行以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为基础,以提高工业经济效益为重点,加快交通、能源建设,积极发展民族风情自然风光等特色旅游事业,开拓民族商品流通市场,促进农工贸科学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