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本地方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法律文书使用汉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本地方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