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的县长由壮族或者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一定的比例配备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