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自治县的县长由壮族或者瑶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所属工作部门,应当按一定的比例配备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