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与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