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承担具体审查工作的机构认为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