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进行经纪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经纪人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经纪合同,或在交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中约定经纪条款。经纪合同或经纪条款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经纪人名称、住所;(二)委托事项、期限和要求;(三)佣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四)定金、经纪活动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和时间;(五)违约责任;(六)纠纷的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