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经纪人收取佣金以所介绍的交易项目成交为条件。收取佣金的数额,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支付;没有约定的可按商品成交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收取或按技术成交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收取。经纪人收取佣金必须开具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