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经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二)采取欺诈、胁迫、商业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三)在经纪活动中与交易双方或其一方就委托事项进行直接交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