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活动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介绍与交易有关情况;(二)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三)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四)依法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