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保护范围内的景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弃置废弃物、污染物;(二)采摘花卉,捕捉昆虫;(三)在景物上刻写、涂画;(四)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