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发地下水资源;(二)破坏地质遗迹;(三)毁坏界标、标识和卫生安全设施;(四)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超标排放污水;(五)迁入定居;(六)损毁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七)乱砍滥伐,毁林开垦,挖掘采集国家和省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猎捕野生动物;(八)野外用火;(九)带入未经批准的动物、植物;(十)采矿(大理石除外)、挖砂、取土。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