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审查批准:(一)科学研究、教学实验;(二)拍摄电影、电视;(三)开发地表水资源;(四)利用生物资源。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