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一)国家和省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二)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古陵墓、石刻、岩画、马龙遗址等文物古迹;(三)七龙女池、龙眼洞、凤眼洞、天龙洞、清源洞、石门关、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四)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冰川地质遗迹;(五)矿产资源;(六)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9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