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规划和调整朝鲜族学校布局。撤并朝鲜族学校,须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及学校资产流失。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