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合理规划和调整朝鲜族学校布局。撤并朝鲜族学校,须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及学校资产流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