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民族班额不满的边境乡(镇)和边远山区,举办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朝鲜族小学和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