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民族班额不满的边境乡(镇)和边远山区,举办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朝鲜族小学和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