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朝鲜族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殊教育班。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