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第二章 办学形式与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类朝鲜族人才。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