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被撤销的,使用者应当在停用或者被撤销后三十日内,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设备拆除、封存或者销毁等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