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机场、铁路、港口以及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电磁环境保护和电磁兼容的要求。无法实现电磁兼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由建设单位实施。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在制定城乡规划工作中,应当保护已建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工作环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