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第十条已废止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分配、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分配、指配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分配、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