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Chapter 2 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Article 10Repealed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分配、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分配、指配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或者终止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分配、指配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重新提出申请或者办理注销手续。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