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申请;

(二)拟使用无线电频率用途的说明、技术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情况的说明。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