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