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并且没有委托运营服务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