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销售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