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而未安装的;

(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未审核的;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