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未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