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使用、运营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