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第二十条有效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二)确定专门人员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三)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四)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