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确定专门人员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三)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