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Chapter 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Article 20In force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二)确定专门人员使用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三)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四)保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