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