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